证券代码:688371证券简称:菲沃泰公告编号:2024-054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4年9月25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938.6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3547.2356万股的
2.80%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4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938.60万份股票期权。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6)和《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竹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9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8)。
4、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0)。
5、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事宜一致,不存在差异情况。(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4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938.60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9月25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938.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33547.2356万股的2.80%。
3、授予人数:60人。
4、行权价格:1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如下: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
(3)可行权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行权期行权安排授期权数量比例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占本激励计占本激励计姓名国籍职务票期权数划授出权益划公告日股
量(万份)数量的比例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康必显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05.33%0.15%
隋爱国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05.33%0.15%
FENGYING
美国核心业务人员555.86%0.16%
GUO
PATRICK SEAN
美国核心业务人员555.86%0.16%
KEELEY
RAPHAEL SUN 美国 核心业务人员 10 1.07% 0.03%
小计22023.44%0.66%
三、其他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共计55人718.6076.56%2.14%合计938.60100%2.80%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4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938.60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草案公告前一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94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3、无风险收益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4、历史波动率:13.44%、13.31%(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同花顺 iFinD)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25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股票期权需摊销总费2024年2025年2026年数量(万股)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938.60702.51130.59413.82158.1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相关外,还与行权价格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表所列信息为初步估计,最终金额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准,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一)《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