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4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938.60万份股票期权。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5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