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州市玮峻思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成都市智合聚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聚礼合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智合聚德有限公司、成都市智合聚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等50名主体(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四川易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
有关审批事项已在《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
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
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给公司的股权之上不存在抵
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
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
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
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竟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