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超募资金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昱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
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昱能科技部分超募资金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63.00元,共计募集资金32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3699.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6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43号)。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投金额1研发中心建设27232.4327232.43
2全球营销网络建设8319.328319.32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新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昱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昱能 30MW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新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三、本次部分超募资金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昱能 30MW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项目”原计划
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安徽省等相关地区。鉴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形势及需求有所变化,子项目的规模也有所调整,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需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四川省、重庆市等项目最终落地的全国各相关省份。
四、本次部分超募资金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实际经营情况及市场情况较之前发生变化所做出的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昱能科技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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