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311-002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文中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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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大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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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 年 4月 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n.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6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n.cn)刊登了《股东周年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延期通告》,
2024年 6月 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n.cn)刊登
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1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
区西小口路 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号楼 C座七层 C701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6月2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其中,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出席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的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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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1.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7人,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36 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4965768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为 39322728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643040股。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
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27.175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3.7649%,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4104%。
2.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32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82%。
3.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 5643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 22.027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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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后,单独持有15.73%股份的股东张国强(以下简称“提案人”),于2024年6月6日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了《关于变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暨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提案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决定取消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6,即《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提案
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6月8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提案人单独持有公司15.73%的股份,并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公司书面提出增加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临时提案主体、临时提案程序、临时提案内容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北京亿华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时,对列入议程的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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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没有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年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点票监督人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以下议案:
1.年度股东大会
序股东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议案名称号类别结果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非累积投票议案
87.3243%
A 股 3926605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关于
<2023年
1 年度报告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 通过
(及摘要)>的议案》
合计4490909399.8740%330920.0736%235830.0524%《关于87.3243%
2 A 股 3926605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 通过
<2023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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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的议案》
合计4490909399.8740%330920.0736%235830.0524%
A 股 39266053 87.324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关于
<2023年
3 度监事会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 通过
工作报告>的议案》
合计4490909399.8740%330920.0736%235830.0524%
A 股 39266053 87.324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关于
<2023年
4 度财务决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 通过
算报告>的议案》
合计4490909399.8740%330920.0736%235830.0524%
A 股 39266053 87.324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关于
<2023年度独立非
5 执行董事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 通过
年度述职
报告>的议案》
合计4490909399.8740%330920.0736%235830.0524%《关于公A 股 39250253 87.2892% 48892 0.1087% 23583 0.0524%司2023年
6度利润分通过
配及资本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公积转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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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方案
99.8388的议案》合计44893293488920.1087%235830.0524%
%中小
99.0176
投资7304943488920.6627%235830.3197%
%者
87.3243
A 股 39266053 33092 0.0736% 23583 0.052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
7 H 股 5643040 12.5496% 0 0.0000% 0 0.0000% 通过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99.8740
合计44909093330920.0736%235830.0524%
%《关于提87.3252A 股 39266445 32700 0.0727% 23583 0.0524%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12.0654
8 易程序向 H 股 5425290 217750 0.4843% 0 0.0000% % 通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99.3906
合计446917352504500.5570%235830.0524%
%
87.2807《关于授 A 股 39246447 52698 0.1172% 23583 0.0524% %予董事会
一般授权12.0590
9 H 股 5422440 220600 0.4906% 0 0.0000% 通过
以发行 A %
股/H 股股份的议案》99.3398合计446688872732980.6078%235830.0524%
%
85.2267《关于变 A 股 38322841 976304 2.1712% 23583 0.0524%%更拟聘任
10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
12.5496通过案》 H 股 5643040 0 0.0000% 0 0.00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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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7.7763
合计439658819763042.1712%235830.0524%
%中小
86.446613.2336
投资6377531976304235830.3197%
%%者累积投票议案
11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87.2178
A 股 39218138 0 0.0000% 0 0.0000%
%
11.12.0654通过
刘维 H 股 5425290 0 0.0000% 0 0.0000%
01%
99.2831
合计4464342800.0000%00.0000%
%
上述议案中议案6、议案8、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序议案名股东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号称类别结果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特别决议议案《关于公司
A 股 39250253 99.8156% 48892 0.1243% 23583 0.0601%
2023年
度利润分配及
1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中小
股本方投资730494399.0176%488920.6627%235830.3197%案的议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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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议案名股东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号称类别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结果特别决议议案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23年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100.0000.0000.0000
1 H 股 5643040 0 0 通过
本方0%0%%
案、建议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本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