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受广东赛微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微电”)股东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赛微微电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4年6月17日,国泰君安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
泰君安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君安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已于2024年9月30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君安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统一社会信用代企业名称 91440300MA5G39GX34
合伙)码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0年3月13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2层210室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国
2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国泰君安核查了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
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赛微微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赛微微电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相关限制。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深圳市毕方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要求出让方出具相关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3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
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
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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