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8日,以5.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名激励对象授予47.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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