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均普智能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均胜群英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公司部分厂房租赁于均胜群英使用。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面积为37804平方米,出租区域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6.50元,租金总额不超过
2100.00万元,不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增值税等政府征收的相关税费。
均胜群英系公司实控人王剑峰先生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已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不做累计计算)。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承租方均胜群英系公司实控人王剑峰先生控制的公司,交易对方的主要股权结构如下: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宁波均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8.15%、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85%。
企业名称: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达
注册资本:9927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8日
经营范围: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车辆饰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总成、配电总成、充电桩、充电设施、
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模具工装的设计研发、生产、制
造、加工、销售和安装;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均胜群英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项目
2024年1-12月2023年1-12月
总资产438558.95390065.99
净资产221373.91194251.85
营业收入228764.00235212.56
营业利润38328.1714827.26
净利润34449.9411665.65
除上述关联关系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均胜群英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均胜群英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本次出租交易涉及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8号,剑兰路928号的标准厂房
中的部分区域,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
土地面积序号证载权利人不动产权编号取得日期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开发程度
(m2)
浙(2024)宁波宁波均普智2067年市高新不动产2024年9
1能制造股份10月17工业用地五通一平68534
权第0204078月5日有限公司日号
上述厂房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且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出租方(甲方):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房屋的描述
甲方将坐落在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8号,剑兰路928号的标准厂房中的部分区域(包括厂房区域35004平方米和配套设施部分2800平方米,合称为“出租区域”)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面积为37804平方米。
租赁期限:厂房区域租期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配套设施部分租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乙方意向租赁厂房区域期限为三年,租赁合同每年一签。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继续承租(“续租”)厂房。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间的租金。如双方就续租期间的租金达成一致,除届时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将签署与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相同(租金和租期条款除外)的续租合同。
3、租金支付(1)出租区域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6.50元(大写:肆拾陆元伍角),
不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增值税等政府征收的相关税费;
(2)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租,双方可根据届时公平的市场价格和厂房的实际情况就厂房的租金协商调整;
(3)厂房租金均按季度结算,甲方于每季度末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支付;
(4)如果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每天可按欠付厂房租金的
0.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但是,如该等延迟支付非因可归属于乙方之原因所导致,则乙方无须支付该等违约金。
(5)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之使用而发生的该厂房公用设施供应的费用。
4、其他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签订并自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甲乙各方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甲乙各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不同的,以后一个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二)履约安排
均胜群英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关联交易协议中已就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就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等情况做出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公司与交易关联方将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目前公司在同一区域向关联方承租的厂房月租金约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6.00元。本次房屋租赁价格是在参照标的房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同类物业出租价格及公司目前承租的厂房单价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六、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积极的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定价公允,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租赁价格是参照标的房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同类物业出租价格及公司目前承租的厂房单价确定,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元先生、王剑峰先生、周兴宥先生、郭志明先生回避表决。
3、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王晓伟先生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本次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和日常经营运作。本次交易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审慎性原则,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减轻公司中短期经营业绩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均普智能此次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科峰许小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