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限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819
保荐代表人姓名:元德江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
1号楼11层
联系方式:010-5605181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
1号楼11层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37层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37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32.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67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019.2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9705.72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作计划。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就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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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进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回访等方式,了解中无人机经营情况,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
5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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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制度并规范运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
9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持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需要更正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10情形。保荐机构对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2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1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2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
13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无人机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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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
15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3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市场波动及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是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领军企业,翼龙系列无人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当前内外部宏观环境复杂多变,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海内外市场总体需求释放不及预期,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仅2.7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7.22%,由于公司收入波动、研发持续保持较高投入等因素影响,公司2024年
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38亿元,业绩亏损;若下半年市场需求不能及时释放,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将面临进一步下滑风险。公司目前市场开发商业模式多样性不足,应用场景研究和市场需求识别不够,市场开拓面临较大挑战。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升级,对产品研制的周期和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带来更大挑战,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市场竞争策略、紧跟新技术发展、加强新产品研发,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带来风险挑战。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行业属于高技术密集型行业,无人机的设计研发涵盖了无人机应用场景研究、总体方案设计、机载系统设计、任务载荷
综合设计、地面指控系统设计、试验试飞及智能自主等关键技术,对技术创新的能力及投入具有较高要求,产品性能和产品创新均较大程度依赖于企业的技术水平及持续研发投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三)财务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流程复杂、需要生产前期投入较多,导致公司原材料及在产品等存货储备余额较大,且可能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会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存货占用高,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在日后经营中出现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4(四)行业风险202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正式实施。上述法规、规章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了多项新要求,特别是关于从事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结合目前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持非常谨慎态度,以及公司适航取证机型涉及技术条款过多,取证工作耗时长进展迟缓,对公司开展相关飞行作业及市场业务均有一定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军贸销售与一般贸易不同,军品贸易是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而实施的特殊贸易活动,受国际安全局势、国家间政治关系等因素影响。在战争信息化发展形势下,无人机等新质作战武器需求大幅提升,再加上局部地区摩擦升级、冲突不断,全球军用无人机需求不断扩大。但受国际贸易争端、地缘政治等国际政治格局影响,全球无人机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在参与竞争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1-6月/2024年6月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本期比上年同期
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1-6月2023年1-6月增减(%)
营业收入27201.41119424.48-77.2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39.3621371.77-117.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108.1520964.12-124.37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694.74-1641.63不适用本期末比上年度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6月末2023年末
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9892.33584625.27-2.52
5总资产750814.20736239.761.98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6月2023年1-6月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32-118.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60.32-118.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080.31-125.81(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663.64减少4.3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0.883.57减少4.45个百分点
产收益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9.928.40增加21.52个百分点
2024年1-6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公司202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7201.4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7.22%,主要是受市场波动影响,本期交付的产品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导致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2024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39.3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7.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108.1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4.37%。主要是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同比下降,期间费用与上期基本持平,导致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公司2024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694.74万元,较上年同期-1641.63万元下降10053.12万元,主要是本期订单交付产品数量减少,导致收款金额有所下降,预计下半年交付产品数量较大,为保障后续产品的按期交付,持续加大存货投入,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2024年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69892.33万元,同比下降
2.52%,主要是公司于2024年5月完成利润分配11947.47万元,导致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有所减少。
公司2024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0.06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8.75%,稀释每股收益-0.06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8.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6收益-0.08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5.81%。主要是公司本期净利润同比减少,导
致报告期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2024年1-6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6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8%,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4.30个百分点、4.45个百分点,主要是公司本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减少,导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2024年1-6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9.92%,较上年同期增加
21.51个百分点,上半年公司研制项目有序推进,各项研发支出正常开支,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开拓能力
公司按照“一型装备服务国外、国内两个市场”开拓用户,翼龙系列无人机在全球察打一体无人机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用户遍及十余个国家,为中国无人机装备赢得了国际声誉;国内市场快速发展,在多个新领域取得市场突破。公司以客户需求为牵引,持续强化快速响应客户能力,在大气象方面,深耕气象探测、人影作业等;在大应急方面主要应用于灾情勘测、应急通信中继、森林灭火、应
急物资投送等;在特定市场方面,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通过执行演示演训任务,为开拓特定用户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二)快速研发能力
公司拥有无人机行业国家级领军人物领衔的研发团队,建立了以一流人才为中心的高效研发体系,建设了覆盖军用/外贸和民用领域的成品级、分系统级和全机级完备的试验验证环境,并具备在无人机应用研究、场景概念生成、需求分析决策、总体架构设计、系统研发集成、人工智能开发、六性及标准化设计、研发制造一体化等多方面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实力。以应用场景及实战需求为牵引,以“可精准探测、可迅速响应、可实时控制、可精准评估、可灵活扩展”为目标,建立了“从需求吸收、融入场景、敏捷研发、到集成验证”的无人机系统快速迭代和综合验证能力,实现敏捷研发。按照“察打一体、远程多载、智能开放、体系协同”的总体要求,瞄准载荷多样化、动力远程化、装备
7实战化,实现翼龙无人机谱系化和系列化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同时,以牵
头建设四川省无人机创新平台和中试平台为契机,集聚各方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全面交付能力
公司具备总装调试、精益生产、快速试制、应急生产以及大型复杂航空武器
装备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已成为我国无人机研制生产的主要基地;具备完整的生产线,可确保大批量无人机的生产需求;构建以自贡为飞行主基地,以特殊场景飞行基地为补充的“1+N”试飞基地布局;建成稳定可控、高质量的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安全、可靠、可持续。
(四)售后服务能力公司遵循“保障体系化、管理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响应敏捷化、训保实战化”的服务理念,设置有售后服务部门,全面承担售后服务工作。按照GJB5707-2006 全面建设售后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形成了体系化精准保障能力,能为用户提供全寿命周期的持续服务保障,能够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产品的运行状态,支撑远程诊断、快速维修、区域备件供应等保障能力。以“聚焦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为业务愿景,按照前中后台的模式对用户进行全方位服务保障,快速响应用户的外场需求。
(五)飞行服务能力公司具有一支内外结合、专业、经验丰富的飞行服务队伍,形成“1个指挥控制中心+全国 N 个试飞点”的飞行服务网络,具备专业的飞行计划和操作、严格的无人机操作员培训、精准的飞行数据分析和报告、强大的飞行监控和安全管
理、优质的客户服务和项目管理等五大飞行服务能力。试飞资源充足,可满足无人机不同类型的科研/鉴定试飞任务需求;建立了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了从试飞设计、机务保障、场务保障、试验机改装、地面试验、试飞实施等飞行试验
的全过程,运用系统的机制与方法管理试飞风险使之处于可控状态,有效确保了试飞安全。
(六)客户培训能力
公司以持续提升用户实战应用和维护能力为目标,基于国际 M105 培训体系标准,构建“菜单式”培训体系,可支持首装培训、改装培训、深化培训、定期轮训等,具备大批量人员培训能力。
8(七)产业带动能力
公司获四川省发改委批复,组建了国内首家省级无人机产业创新中心,采取“公司法人+内部联盟”模式运行,开展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技术转移与产业孵化,培养高层次产业人才,打造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创新生态。公司与供应商形成稳定健壮的供应链体系,共同推进无人机关键成品的产业化应用,不断提升公司和合作伙伴的核心能力,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上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2024年1-6月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4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为8137.58万元,同比下降18.89%;研发费
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9.92%,较2023年1-6月研发费用率增加21.52个百分点。
(二)2024年1-6月取得的研发进展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69项,其中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26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申请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1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1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2683.58万元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合计75941.74万元,本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6741.84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354902.12万元(含募集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
公司2024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9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未发生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德江刘先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1(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捷申希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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