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以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175人,注册会计师103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500人。
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4年末,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诚信记录: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大信所进行审查,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充分,大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要求。2024年10月24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信所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进行审前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
一次会议,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后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基本情况、调整后的报表主要指标、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四)2025年3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大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