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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航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规定,对中无人机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5月26日,公司与关联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财务”)签署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双方合作内容

中航工业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2、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吸收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

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

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中航工业财务为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除符合前述外,中航工业财务向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工业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1)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中无人机及其子公

2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中航工业财务应

协助中无人机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向中航工业财务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中无人机在中航工业财务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航工业财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中无人机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无人机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航工业财务可根据与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已开

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中无人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4、双方承诺

(1)公司承诺

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中航工业财务提供贷款的安全性;

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中航工业财务;提供给中航工业财务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签

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中航工业财务

在为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时,如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中航工业财务有权从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的存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中航工业财务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中航工业财务在为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时,公司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且给中航工业财务造成损失的,中航工业财务有权从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的存款中扣划同等的数额,且中航工业财务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公司保证,其已将中航工业财务依据协议约定向其披露公司各子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业务往来相关信息事宜向各子公司披露且已取得各子公司同意。中航工业财务因履行协议项下信息披露义务被公司子公司主张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

3中航工业财务有权据此向公司全额追偿。

(2)中航工业财务承诺

中航工业财务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公司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中航工业财务的

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公司达成的协议的规定;中航工业财务签署协议或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

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中航工业财务在为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中航工业财务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公司的存款,公司有权从中航工业财务已经提供给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如因中航工业财务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中航工业财务应全额赔偿公司的损失,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若中航工业财务无法全额偿还公司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中航工业财务发放给公司的贷款抵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中航工业财务应定期向公司提供月报、半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中航工业财务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公司需求,为公司提供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中航工业财务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航工

业财务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公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航工业财务承诺一旦发生协议规定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司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

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负有立即向公司告知的义务,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

5、生效条件和有效期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4(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

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存款余额114461.09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中航工业财务未对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中航工业财务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中航工业财务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中航工业财务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中航工业财务发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信息报告与披露

1、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5(1)与中航工业财务发生关联金融业务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

定期取得并审阅中航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中航工业财务的业务、财务风险。

(2)在与中航工业财务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

及中航工业财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航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评估中航工业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3)一旦发现中航工业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2、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1、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中航工业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

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中航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中航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中航工业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中航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中航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

的50%或者该股东对中航工业财务的出资额;

6(6)中航工业财务的股东对中航工业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7)中航工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中航工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9)中航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中航工业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2、相关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

领导小组应敦促中航工业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3、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中航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四)后续风险处置

突发性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航工业财务的监督,要求中航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航工业财务存

7款等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等金融业务比例。

结合中航工业财务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公司查阅了中航工业财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拟制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联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

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佳奇刘先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9(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捷申希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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