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T&CLAWFIRM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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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29号
致: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鸿泉物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鸿泉物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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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8日14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启智街35号鸿
泉大厦17层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3、《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
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叠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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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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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42,586,911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2.8381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41名,代表股份共计196,307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7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
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42,694,657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42,690,357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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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829%,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42,690,357同意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帅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帅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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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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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182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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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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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承办律师:江昱成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