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敏芯股份
股票代码: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
6号楼10层(1002)室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
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
6号楼10层(1002)室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
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
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引起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20%,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文件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敏芯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目录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第八节备查文件..............................................15
附表:..................................................17
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敏芯股份指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指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指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指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本报告书指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
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
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本次权益变动指
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
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
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无特别说明即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李刚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707271975********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通讯地址家浜巷8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地区的居留权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主要经营场所
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出资额18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PBARG1J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7年7月4日营业期限2011年8月22日至2037年6月15日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经营范围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江景女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苏州市否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主要经营场所
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6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46322373M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7月23日营业期限2015年3月19日至2035年7月14日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经营范围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执行事务合伙庄瑞芬女中国苏州市否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刚先生分别系原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变更为江景女士、庄瑞芬女士,李刚先生与苏州昶众、苏州昶恒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苏州昶众与苏州昶恒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7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
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
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苏州昶众、苏州昶恒合计持有本公司13533656股股份,占上市时本公司总股本的25.44%。具体持股数量以及分别按照上市时总股本、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按上市时总股按目前总股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本计算持股比本计算持股
(股)例(%)比例(%)
1李刚1074502620.2019.19
2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8500003.483.30
3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9386301.761.68
合计1353365625.4424.17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持有公司
10745026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9.19%;苏州昶众持有公司185000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30%;苏州昶恒持有公司93863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8%。苏州昶众和苏州昶恒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按目前总股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第一组李刚1074502619.19
第二组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8500003.30
第三组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9386301.68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
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
9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引起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20%,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200000股增加至534298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5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429801股增加至5359263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的2294962股股份已于2023年12月1日完成证券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592634股增加至
5588759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2024年6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登记数量为103625股,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5887596股增加至55991221股。
10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
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公司总股本由53200000股增
加至55991221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应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昶恒、苏州昶众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
苏州昶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刚先生变更为江景女士,苏州昶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刚先生变更为庄瑞芬女士。因此,李刚、与苏州昶众、苏州昶恒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通过苏州昶众、苏州昶恒间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苏州昶众与苏州昶恒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11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3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14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5(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16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敏芯股份股票代码688286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李刚一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区)东石泾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中心(有限合伙)二注册地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
(1002)室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区)东石泾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企业(有限合伙)二注册地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
(1002)室增加□减少□不变□(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以及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化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
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以及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19.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3.30%;
比例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
持股比例:1.68%;
17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19.19%;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持股比例:3.30%;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
持股比例:1.68%;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时间:2025年3月17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方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式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否□不适用□源
是□否?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场及自身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悦安新材中拥有持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是□否□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不适用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不适用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不适用得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18(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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