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4-06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
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2
普通股股东人数9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6717325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671732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2.8794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2.879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BI LEI 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889410399.7558674160.232832950.011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888012899.7076674160.2328172700.0596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2887962899.7058674160.2328177700.0614
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6709026699.8764674160.1004155700.0232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1《关于公司163299.568867410.411132950.0201
<2024年限制性83806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163199.483667410.411117270.1053
<2024年限制性440560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163199.480567410.411117770.1084东大会授权董390560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4《关于使用闲163199.494067410.411115570.0949置自有资金进610560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 9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2024年10月13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彭云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