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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75证券简称:万润新能公告编号:2024-049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计划自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次一交易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启动增持后的30个交易日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860.67万元,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即1721.33万元;

若上述增持完成后,仍出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增持,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即4303.33万元;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416805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668.69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860.6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数量(股)比例(%)

1刘世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906994523.05

李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11379008.83

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刘世琦、李菲、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股比例为32.92%。

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之前12个月内,刘世琦先生及李菲女士未披露过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805股,其中,刘世琦先生增持40529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32%,李菲女士增持1151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01%。本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668.69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860.6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刘世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2947524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23.37%,李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

1114941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8.8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刘世琦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

通合伙人,刘世琦、李菲、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合计持股比例为33.2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2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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