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易信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卓易信息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卓易信息如下保证:卓易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卓易信息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9月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1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4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事由
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采用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本次利润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分配方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的85464115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869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16980865.0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合计转增3418564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1142237股(最终总股本以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确定除权(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24年7月1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7月11日。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鉴于公司拟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获授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其中: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70.6336万股
×(1+0.4)≈98.8877万股(尾数四舍五入调整)。(2)授予价格的调整鉴于公司拟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获授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3.17元/股-0.19869元/股)/(1+0.4)≈9.27元/股(尾数四舍五入调整)。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离职激励员工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4794万股。1名激励对象本期个人考核指标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2.4794万股。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归属期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因此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件。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属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65名激励对象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
12职,仍在职的5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满足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3年。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01427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入增长率不低于15%;收入320223831.27元,较2021年以2021年研发投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研发投同比增长35.34%,公司层面归属比入增长率不低于20%。例达100%。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52名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励对象中:51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 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S”或者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为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届时 100%;1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本期个人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层面归属比例为0%。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100%100%80%0%0%归属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人数为51人,归属数量为76.4083万股(调整后),归属价格为9.27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作废及归属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党江舟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