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43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10187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虚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214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虚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汤虚谷:
2022年2月25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1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3年2月25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5.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直到2023年4月7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未来12个月的现金管理额度。对于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6日之间的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汤虚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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