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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

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12月20日提议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24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松轩

社区环观中路 282 号 D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76442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60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4026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84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17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5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33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56%。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12月20日提议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98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71%;反对8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64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7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9886%;

反对80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251%;弃权

64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786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0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42%;反对8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49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884%;

反对83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06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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