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1证券简称:信安世纪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每股转增0.48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通股份上市日
2024/7/82024/7/92024/7/92024/7/9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不送红股。如在董
事会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归属/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同时维持每股转增股数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1500501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2195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12810011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384300.3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合计转增102148805股,转增后总股本为317153816股(总股本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每股现金红利及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0.02969元/股。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4751综上,本次权益分配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969)÷(1+0.4751)元/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通股份上市日
2024/7/82024/7/92024/7/92024/7/9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李伟、丁纯、王翊心、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来源均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988044847426151462306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20512456397406190302530753
1、 A股 205124563 97406190 302530753
三、股份总数215005011102148805317153816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17153816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035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8025518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