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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楚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湖南路1000号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名(代表9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5426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48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1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9233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309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7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

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和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以特别决议议案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以特别决议议案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以特别决议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谢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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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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