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2024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024简称“燕东微”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拟实施的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参阅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7.《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8.《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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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授予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中长期
激励改革方案职权的通知》(京国资[2022]67号,以下简称《授权
通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权激励事宜相关的书面资料:
1.《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
2.《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方案》(以下简称《授予方案》);
3.《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4.《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5.《人力资源部关于审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议案》;
6.《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7.燕东微党委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议》;
8.燕东微经理办公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以贵司提供本所的书面资料为基本
依据,仅通过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出具法律意
见.贵司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司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为复印件、传真扫描件或电子文档资料,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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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扫描件、电子文档资料应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本所律师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
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
论也将做相应修正,但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上述资料、文件和介绍
信息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本所均不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在处理该等事宜决策时予以参考,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见启者的不当使用而导致
的不利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以上书面材料,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符合规定
(一)燕东微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燕东微系由燕东微有限于2021年3月整体变更设立,根据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75号文,燕东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2022年12月6日,燕东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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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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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17.986.561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688172创板正式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燕东微”,股票代码为“”.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查询,燕东微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名称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5734D
法定代表人张静松
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19910.4111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0-12-28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西八间房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半导体器件;设计、销售半导体器件及其应用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燕东微可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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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36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
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
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
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
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
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
条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控股的上
市公司和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及
因特殊情况暂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国有股东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燕东微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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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微《章程》,燕东微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同时,燕东微属于
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的控股上市公司,在《关于
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股票激励实施主体的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共分为十五章,分别为释义;实
施本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和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原
则;其他重要事项.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
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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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
5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
12励对象:(一)最近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
12最近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
12最近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
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
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
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
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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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不包括市管干部、
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
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
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
10日起不得超过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
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
20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10.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条规定:“上
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八条规
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
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十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
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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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激励的激励方式
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燕东微的A股普通股股票或燕东微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
72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个月.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20燕东微股本总额的%,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本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考核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已建立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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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
1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
30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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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
30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个交易日以后,依据
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贵司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发行的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元.6.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方式、授予价格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票
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制度合法合规.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授权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及《股
票激励计划》,北京电控已于2024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完成北京市国资委的备案.燕东微后续需履行下列主要程
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
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10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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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6(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燕东微在获得北京电控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经燕东微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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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
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应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提
交燕东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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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2后的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五十
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
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第五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
有).”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的,需向本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及时
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授予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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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
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等材料,本次激励计划已按
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明显损害燕东微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
票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时,《股
票激励计划》已载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燕
东微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燕东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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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激励实施主体的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激励对象范围、激励方式、授
予价格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票激励计划》
等股权激励制度合法合规;
(三)燕东微应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提交燕东微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四)燕东微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义务;
(五)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贵司决策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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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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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师
律师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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