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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0-25 查看全文

安博通 --%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截至预留授予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

核查意见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4年10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9.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 10名激励对象离职、5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其余8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40.5216万股。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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