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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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
决等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
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4年9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2024年9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增加临时提案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区启月街 299 号独墅湖世尊酒店 M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袁建栋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杭帆先生主持。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3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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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764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33%。
4、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所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股东袁建栋提交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袁建栋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14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议案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之第3节之第(2)项议案。
经验证,截至上述临时提案提出之日(2024年9月14日)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3日),袁建栋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4764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33%。
3、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663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18%;
反对795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5%;弃权22058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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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84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451%;反对795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692%;弃权22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57%。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46481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31%;
反对94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42%;弃权22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76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173%;反对94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971%;弃权22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56%。
(3)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
a. 关于选举袁建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6175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57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29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0961%。
b. 关于选举邹元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981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1937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3545%。
c. 关于选举丁楠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850676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2797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4269%。
d. 关于选举沈新程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9775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1896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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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3510%。
e. 关于选举仝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977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1896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3511%。
f. 关于选举苏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849775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2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1896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3511%。
(4)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
a. 关于选举程增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249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612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6275%。
b. 关于选举许冬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2491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612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6275%。
c. 关于选举吴英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24912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61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6274%。
(5)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
a. 关于选举何幸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6631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5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752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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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选举沈莹娴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6631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5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752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1344%。
c. 关于选举查玮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912991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9.6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5112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6696%。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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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承办律师:
陆琛王峰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