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九月
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201室
电话:021-51877676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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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4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2022会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8月17日发布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基本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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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以及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与每一普通股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情形)、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十五日,通知要素
齐备.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8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24《证券时报》予以披露.公司在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
2024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4年9月12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隆昌路619号城市概念11号楼1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
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90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名,其
中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89名,持有表决权数量为89,137,250票,占公司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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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数量的13.5793%,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1人,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254,155,865票,占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38.71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分为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仅有股东季昕华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者,在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时,特
3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其
他议案适用特别表决权.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四项,具体如下:
1.00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季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4关于选举许红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5关于选举黄国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吴晓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谭晓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终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王翔先生为公司的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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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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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已实施单独计票,会议投票
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
务商汇总提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1.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比例(%)反对票弃权票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342,995,44499.9133131,373166,298
累积投票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5//
2.01关于选举季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41,969,99399.6145//
2.02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41,950,00699.6087//
2.03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41,942,78999.6066//
2.04关于选举许红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41,913,00499.5979//
2.05关于选举黄国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41,912,98599.5979//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议案5///
3.01关于选举吴晓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8,588,29199.0139//
3.02关于选举谭晓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8,594,28899.0182//
3.03关于选举终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8,588,28899.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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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王翔先生为公司的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341,914,97399.5985//
2.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比例(%)反对票弃权票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季昕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7,419,53592.9405//
2.02关于选举王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7,399,54892.8339//
2.03关于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7,392,33192.7954//
2.04关于选举许红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7,362,54692.6365//
2.05关于选举黄国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7,362,52792.6364//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吴晓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362,52592.6364//
3.02关于选举谭晓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368,52292.6684//
3.03关于选举终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362,52292.6363//
3.涉及特别决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特别决议参与表决的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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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未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参与表决的议案.
5.涉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未涉及到优先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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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支
负责人:张文经办律师:袁嘉蔚
经办律师:郑开元年元
二O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