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可以通过对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
式履行审议程序。决策权限为:
1、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
务规模及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或授权相关子公
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三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等日常管理,及时向董秘办公室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2、审计督察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
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3、董秘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议,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
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3、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执行交割,进行账
务处理、登记台账、检查核对交易记录;同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
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5、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秘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6、公司审计督察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检查,对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和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督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进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