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BeijingDachengLawOffices,LLP(Y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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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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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
(宜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华律师、陈悦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保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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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请2024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12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
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孙光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
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库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库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
庸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库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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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序及网络出序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2人,代表股份合计
267,365,307股,占公司总股本344,500,000股的77.609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8,29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976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庸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人,代表股份9,071,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32%.
3.中小股东出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90人,代表股份25,018,507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7.2622%.其中现场出序2人,代表股份15,947,000股;通过网络
投票188人,代表股份9,071,507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庸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
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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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终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股东 267,077,319 99.8922 244,137 0.0913 43,851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24,730,51998.8489244,1370.975843,851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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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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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定)》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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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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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刘桂柱)
经办律师:(张建华)
经办律师:陈、(℃(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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