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名交易对方收购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生一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公司多次告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上报,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
3、2024年11月1日,公司发布《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4、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
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文件。
5、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
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充分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信息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中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交
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提交并披露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