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36号
关于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科兴制药,A股证券代码:688136;
邓学勤,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彦轻,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小琴,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和《关于对邓学勤、赵彦轻、王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7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制药或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1000万元到-8500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2000万元到-9500万元。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
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
润为-19000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200万元左右。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
归母净利润为-19029.03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120.72万元。公司未充分考虑相关产品未来市场需求下滑对开发支出的影响,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未保持自愿信息披露的持续性。2022年,公司自愿披露了人干扰素α2b 泡腾胶囊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收到药物
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公告。但是,该项目于2024年1月终止,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终止情况,仅在202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是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规范。2023年以来,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非保本型产品的情况。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9.3.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5.1.2
条、第5.3.4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邓学勤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彦轻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小琴作为财务事项、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2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学勤、时任
总经理赵彦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小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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