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皓元医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三、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31
注册资本21095.978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720弄2号501室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1999弄3幢法定代表人郑保富
实际控制人郑保富、高强董事会秘书沈卫红
联系电话021-5833820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1、基本情况
“安徽皓元年产121.095吨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一期项目”)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2022年8月,受2021-
2022年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为提升车间的多功能性、灵活性和安全性,公司对
原规划设计的设备规格及空间布局等方案进行了优化,因方案的优化设计、相关部门的报备、审批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导致“一期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有所延期。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8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一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11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3年11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一期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增加并将该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4年11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使用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中的“皓元医药上海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安徽皓元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资合肥欧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建设医药研发及生物试剂研发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投资全资子公司烟台皓元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以部分超募资金向其提供借款建设新药创制及研发服务基地项目
(一期)”及“投资建设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创制服务实验室建设项
目(一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益与委托理财收益)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建募投项目“安徽皓元年产121.095吨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建设项
目(一期)。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投项目均已结项。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因公司于2024年12月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民生证券同时也作为公司此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邵航先生、刘永泓先生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至2026年12月31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刘永泓先生接替张晶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此次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邵航和刘永泓。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邵航刘永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顾伟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