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4年10月18日为授予日,以9.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7名激励对象授予32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