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01
电话:0571-83685215传真:0571-83685215邮编:311200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杭州爱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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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小卫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8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8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9644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0.637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47628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5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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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2015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即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7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具体提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议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二)网络投票及表决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总体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议有表决议有表决序号议案名称反对弃权有表决权股同意(股)权股份总权股份总
(股)(股)份总数的比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例(%)()()关于公司《2024
1年员工持股计403784096.84281296653.109919740.0473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2年员工持股计405156097.17191159452.780819740.0473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3会办理公司2024403784096.84281296653.109919740.0473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议案1、2、3,关联股东杭州爱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方云科、杭州瑞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瑞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序号议案名称反对弃权同意(股)议中小投议中小投中小投资者
(股)(股)资者有表资者有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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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决权股份份总数的比
总数的比总数的比例(%)例(%)例(%)关于公司《2024年员
1工持股计划188408493.46941296656.432719740.0979(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
2工持股计划189780494.15011159455.752019740.0979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3公司2024年188408493.46941296656.432719740.0979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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