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
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生物芯片有限
公司、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易生物”)65.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