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0证券简称:映翰通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珲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辞职生效后,杨珲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杨珲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会人数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前,杨珲女士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杨珲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杨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并征求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鞠伟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鞠伟宏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鞠伟宏先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在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鞠伟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进行调整,任期均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调整前委员会成员调整后委员会成员
提名委员会姚武(主任委员)、杨珲、李红雨姚武(主任委员)、鞠伟宏、李红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杨珲(主任委员)、朱朝晖、李红雨鞠伟宏(主任委员)、朱朝晖、李红雨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鞠伟宏先生,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至 2000年,任瑞典 Atlas Copco公司中国公司市场销售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德国 Wuerth 公司上海公司总经理;2002 年至
2007年,任德国 HARTING 公司中国公司工业部商务总监;2007年至 2009年,任
德国 Xella 集团中国管理公司总裁;2010 年至 2017 年,任德国 CWS-boco 集团中国公司总经理;2017年至2019年,任上海联创永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2019年至2021年,任安晋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2021年至今,任上海百理溪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总经理;2022年6月至今,任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鞠伟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鞠伟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