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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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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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0
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日报》上刊登《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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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14点00分在杭州安旭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5楼大会议室)如期召
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97,036,74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35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均为截至2024年11
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80,53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7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98,10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8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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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72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
96,869,45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反对132,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弃权34,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本议案通
过.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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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帅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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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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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吴睿卿
2024年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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