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年9月6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
道459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琨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6日,
1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数为
209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所持股份数为12732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3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2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陶琨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8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4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陶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周荣忠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3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8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周荣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曾凯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83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96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4%。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曾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04选举廖佩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93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06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9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廖佩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伍红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29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伍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黄娅琴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92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05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8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娅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张绍芬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2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绍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3.02选举周佳琳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02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周佳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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