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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伯泰科: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56证券简称:莱伯泰科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82024/10/212024/10/21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12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截至2024年8月27日,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股份67422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7236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67422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6562178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87461.36元(含税)。

公司在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本公告日期间无新增回购股份。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562178×0.12)÷67236400≈0.1188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82024/10/212024/10/2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北京莱伯泰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LabTech Holdings Inc.、北京兢业诚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

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0492709

电子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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