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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说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星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星和动力(北海)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均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

二、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产品综合服务,通过自行研发的数据运营服务中台,结合用户画像和应用场景,将异业客户的数字化产品组合销售并打通结算,实现数字化产品的聚合、融合及分发综合运营服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服务”之“互联网平台服务(互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标的公司属于第五条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软件”,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要求。

三、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信息化、数字化综合服务供应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包括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运维服务的全周期信息化服务,经过多年积累和发展,已成为相关领域的数字化服务重要供应商。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化产品综合服务,通过自行研发的数据运营服务中台,结合用户画像和应用场景,将异业客户的数字化产品组合销售并打通结算,实现数字化产品的聚合、融合及分发综合运营服务。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成熟的产品体系、技术储备及客户渠道资源,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补强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与运营能力,强化双方在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方面的协同价值。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加速从 G端客户向 B 端客户的拓展、从数据治理向数据运营的战略转型,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数据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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