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星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持有的星和动力(北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北海科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查,经认真对照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北海科技10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各项规定。
特此说明。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