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在审阅该次会议相关材料和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甦、吴武清、卢远瞩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