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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股票作废”)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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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采取了对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各种方式,并根据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2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核查意
见、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
议等文件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3年3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宜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3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4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所作的确认,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3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相关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
日(第一批次)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批次)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
5批次)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31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票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6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公司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告及确认,公司未发生左述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情形,符合该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左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述情形,符合该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劳动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同等资料,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的确认,本次股票归属的181名以上的任职期限。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12个月以上,符合该归属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计报告》(天健审〔2022〕4148
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3年号),公司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为33086.16万元。根据天健会计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A)
考核年度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目标值(Am) 触发值(An)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健审〔2024〕3858号),公司2023
2023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9080.52万
于60%于48%元。以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增长率约为48.34%,不低于A≥Am X=100%
48%。因此,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
An≤A<Am X=80%率(A)已达到触发值(An),A<An X=0%
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80%。
7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本次激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41名激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Top Performer、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为
Outstanding、Exceed Expectation、Successful、Below Expectation、
Exceed Expectation 及以上,相应Improvement Required 六类,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为
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100%;40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
考 核 评Top Outstan Exceed Successf Below Improveme
结果为 Successful,相应的个人层级 Performer ding Expect ul Expectation nt Required
面归属比例(N)为 80%;5 名激
ation
励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为 Below个人层
Expectation 及以下,相应的个人面归属
100% 80% 0% 层面归属比例(N)为 0%。
比例
(N)基于左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计算
公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求,本次股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数量为 31.7735 万股。对于部分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未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
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归属共归属31.773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应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归属人数及归属数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股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7735万股,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18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8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上述归属事宜。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股票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授予协议的规定:(1)激励对
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2)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根据上述约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股票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8466万股。本次股票作废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而作废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离职激励对象的授予协议、自愿放弃确认函、离职证
明等相关资料,并经公司确认:(1)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3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7.452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2)1名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第一
个归属期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0.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3)在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据此,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而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共10.9523万股。
(二)因考核原因而作废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所述,根据
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情况,本次股票归属适用的公司层面的归
属比例为80%。根据公司的公告及其确认,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因考核原因
9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共9.8943万股,具体
包括以下情形:(1)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中,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之间的差额部分不能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2)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40名激励对象于 2023 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Successful”,个人归属比例为
80%,该等激励对象的个人归属比例100%与个人归属比例80%的差额部分不能
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3)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激励对象于 2023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Below Expectation”或“ImprovementRequired”,个人归属比例为 0%,因此其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全部由公司作废处理。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作废事宜。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上述作废事宜。
综上所述,本次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相关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实施,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公司已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0(一)公司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股票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股票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就本次股票归属及本次股票作废,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股票归属及本
次股票作废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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