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股权解除冻结
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苏
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2022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瀚川智能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股权解除冻结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瀚川智能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通知,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股权已被法院裁定解除冻结,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于
2025年2月28日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于2025年3月20日其所持公司2941177股被司法冻结,本次股份冻结未涉及新增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股权司法冻结及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6日,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所持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一致行动人
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瀚川德和”)和苏州瀚智
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瀚智远合”)股权被司法冻结,2025
1年2月19日,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所持瀚川智能股份0.34%被司法冻结。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8日和2025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3386号之一],获悉针对蔡昌蔚与刘爱琼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所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由于担保人瀚川投资以其名下持有的瀚川智能等值股份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蔡昌蔚先生所持瀚川投资63.11%股权、所持瀚川德和1%股权、所持瀚智远合0.5%股权的司法冻结保全措施。
蔡昌蔚先生所持公司、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股权司法冻结及解除的具体情
况如下:
剩余未解被冻结解除司法冻司法冻结股占其所持股占公司总解除冻结裁除冻结的占公司总股东名结股权金额份所属公司份比例股本比例定时间股权数量股本比例称(万元)
(股)苏州瀚川投
蔡昌蔚资管理有限631.1100%17.63%2025/3/240.000.00%公司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
蔡昌蔚合伙企业6.6100%0.0532%2025/3/240.000.00%
(有限合伙)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
蔡昌蔚合伙企业0.16100%0.006%2025/3/240.000.00%
(有限合伙)
蔡昌蔚瀚川智能0///5894370.34%
合计///17.6892%/5894370.34%
(二)实际控制人累计被冻结及质押的情况
1、累计冻结情况
2025年2月,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与时任配偶刘爱琼女士之间的离婚后
2财产诉讼纠纷,涉及蔡昌蔚先生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数量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0292%,占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99.23%。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前述涉及间接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6892%已经人民法院被裁定全部解除冻结,解除冻结比例占其全部被冻结比例的98.11%;蔡昌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4%尚未解除冻结,未解除冻结比例占其全部被冻结比例的1.89%。
2、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持有的控股股东瀚川投资股权存在质押的情况。2023年7月,蔡昌蔚先生与华能贵诚信托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蔡昌蔚作为出质人将持有瀚川投资52.4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24.3万元)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
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48%,通过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瀚川德和及瀚智远合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6892%,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8.1692%。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蔡昌蔚先生累计出质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为14.64%,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80.58%。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
民初3386号之一],在刘爱琼与蔡昌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刘爱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蔡昌蔚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瀚川投资以其名下持有的瀚川智能等值股份提供担保。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后获知瀚川投资所持瀚川智能2941177股被司法冻结。
3被司法本次司法
被冻结占其所占公司是否司法冻冻结股冻结股份冻结起冻结到期冻结股东名持股份总股本限售结申请份所属数量始日日原因称比例比例股人公司(股)江苏省为实苏州瀚苏州工际控
川投资瀚川2025/3/2
29411775.99%1.67%否2028/3/18业园区制人
管理有智能0人民法提供限公司院担保
合计29411775.99%1.67%/////
注:本次被冻结的2941177股瀚川智能股票按每股13.6元折算价值约为4000万元。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质押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冻结或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被冻结/质持股总数量占公司总累计被冻结/质占其所持股占公司总股股权状
押股东名称(股)股本比例押数量(股)份比例本比例态司法冻
556003911.32%3.16%
结
瀚川投资4912397827.93%股票质
1313432926.74%7.47%
押
合计4912397827.93%1869436838.06%10.63%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冻结
5560039股,除本次新增的2941177股冻结事项外,其余2618862股被冻结
的原因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蒋海东之间的诉讼纠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质押
13134329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三、本次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解除冻结及控股股东新增股份冻结的情况说明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2941177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未涉及
4新增诉讼,主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与时任配偶刘爱琼离婚后财产诉讼纠纷案件,蔡昌蔚名下财产及所持公司股权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冻结。为解除对蔡昌蔚名下财产的冻结,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瀚川智能股份2941177股提供担保,使得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公司股份2941177股被冻结。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已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载明解除其名下资产冻结的民事裁定书,蔡昌蔚先生所持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一致行动人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股权已经解除冻结。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主要系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其名下资产被冻结提供担保所致,本次担保事项未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的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瀚川投资持股总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7.93%,本次新增股份冻结数量占其持股比例为5.9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7%,瀚川投资累计被司法冻结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3.16%,占其所持股份比
例为11.32%,此外其累计质押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7.47%,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6.74%。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法
1、保荐人获取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
苏0591民初3386号之一];
2、保荐人获取了瀚川投资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3、保荐人获取了保荐人获取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表。
(二)核查意见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新增2941177股冻结事项主要原因系在刘爱
琼与蔡昌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刘爱琼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蔡昌
5蔚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瀚川投资以其名
下持有的瀚川智能等值股份提供担保,未涉及新增诉讼。
结合瀚川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累计质
押和冻结情况,若股份冻结和质押事项所涉及的蒋海东合同纠纷案、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实控人向华能贵诚信托融资事项的发展趋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利,实际控制人在相应主体所持权益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其在相应主体所持权益被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保荐人将持续跟踪上述事项的发展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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