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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邦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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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038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28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苏陟主持。

5.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2024年8月26日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政军作为公司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期间为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0日。

经独立董事张政军确认,在上述征集人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验证,张政军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

2法律意见书

期间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9319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45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09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9928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00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3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02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130%;

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7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4.0482%;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8384%;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02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130%;

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7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4法律意见书

数的84.0482%;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8384%;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02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130%;

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7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84.0482%;反对9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8384%;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35%。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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