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1证券简称:新光光电公告编号:2024-019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2号)核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合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3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2250000.00元,累计发生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87041585.11元,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5208414.89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9BJGX0462号《验资报告》。后因发行费用发票的尾差,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增加0.02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865208414.87元。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加强银企之间合作,同意把2024年8月12日在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新开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资金,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用于存放上述项目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继续保留,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原有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间行使存放额度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储序开户主体募投项目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余额号(单位:元)哈尔滨新光光电兴业银行哈睿光航天光电设备
1科技股份有限公尔滨松北支5621801001003179400.00
研发生产项目司行
注: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开户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开户时账户性质为一般户。截止2024年8月29日,上述账户的余额为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一)公司与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62180100100317940,截至2024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睿光航天光电设备研发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关峰、包红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后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未违反《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