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0证券简称:福光股份公告编号:2025-011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0
普通股股东人数1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9504029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950402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0.2181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0.2181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73473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文波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侯艳萍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何文波先生、董事何凯伦先生、江伟
先生及独立董事郭晓红女士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陈海珠女士、监事马科银先生因
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4260294499.64891455300.340445880.0107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87212097.93951444060.33787365361.7228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87209597.93941454310.34027355361.7204
4、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普通股9421160799.1281751960.07917534900.7928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117150798.7341455458
11.22650.0387划(草案)》及其58308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109842592.5751444736
21.21716.2075划管理办法》的1406536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5年109842292.5751454735
31.22576.1991
员工持股计划6231536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
公司及子公司110365093.0157519753
40.63386.3504
融资额度并提786490
供担保的议案(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2、3项议案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2、3、4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聚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马尾区众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马
尾区瑞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慧、韩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