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
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8层容百科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4年7月13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7月27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
金源商务中心8层容百科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8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92042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7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选举白厚善先生为第三届
1.0119135402099.6414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刘相烈先生为第三届
1.0219124598099.5852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慧清先生为第三届
1.0319113222999.5259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宋文雷先生为第三届
1.0419139942099.6651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冯涛女士为第三届董
1.0519134998399.6393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符麟军先生为第三届
1.0619134247099.6354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关于选举聂昕先生为第三届董
2.0119139893199.6648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运姣女士为第三届
2.0219136381999.6465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梅月欣女士为第三届
2.0319136431999.6468是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关于选举姜慧女士为第三届监
3.0119131028499.6187是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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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是否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当选关于选举陈瑞唐先生为第三届
3.0219136297799.6461是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关于选举白厚善先
1.01生为第三届董事会
6108179498.8853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刘相烈先
1.02生为第三届董事会
6097375498.7104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慧清先
1.03生为第三届董事会
6086000398.5263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宋文雷先
1.04生为第三届董事会
6112719498.9588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冯涛女士
1.05为第三届董事会非
6107775798.8788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符麟军先
1.06生为第三届董事会
6107024498.8666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聂昕先生
2.01
6112670598.9580
为第三届董事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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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运姣女
2.02士为第三届董事会
6109159398.9012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梅月欣女
2.03士为第三届董事会
6109209398.9020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姜慧女士
为第三届监事会非
3.01
6103805898.8145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瑞唐先
生为第三届监事会
3.02
6109075198.8998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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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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