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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02证券简称:睿创微纳公告编号:2025-023

转债代码:118030转债简称:睿创转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进行调整,由19.64元/股调整为19.46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0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二)2020年7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7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28)。

(四)2020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7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五)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20元/股调整为19.86元/股;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行调整。

(十一)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含税)。

根据公司已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9.64-0.12-0.055=19.465元/股。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作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9.64元/股调整为19.46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19.64元/股调整为19.465元/股。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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