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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百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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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嘉源律师事务所

J1AYUANLAWOFF1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0NGK0NG·广州GUANGZH0U·西安XIAN

致: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8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菜百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4年10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北

京菜市口白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北京菜市

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层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志良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6名,持有公司604,581,89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19%.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由本所律帅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方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含

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

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谢华萍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201,594股,反对238,200股,弃权142,1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37

4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7,939股,反对238,200股,弃权14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

(2)审议通过《选举宁才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196,794股,反对243,000股,弃权142,1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3,139股,反对243,000股,弃权14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5

(3)审议通过《选举贾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198,094股,反对241,400股,弃权142,4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4,439股,反对241,400股,弃权142,4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3

(4)审议通过《选举李法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202,194股,反对237,600股,弃权142,1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3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8,539股,反对237,600股,弃权14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9

(5)审议通过《选举刘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201,194股,反对238,200股,弃权142,500股.同意股

5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3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7,539股,反对238,200股,弃权142.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5

(6)审议通过《选举张山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875,312股,反对564,582股,弃权142,0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88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441,657股,反对564,582股,弃权14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0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饶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364,994股,反对75,200股,弃权141,7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6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31,339股,反对75,200股,弃权141,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4

(2)审议通过《选举高建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43,312股,反对400,582股,弃权138,0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1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09,657股,反对400,582股,弃权138,000

6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7

(3)审议通过《选举张雪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045,312股,反对398,582股,弃权138,0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11,657股,反对398,582股,弃权13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6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359,194股,反对83,200股,弃权139,5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本议案获得通过.99.9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25,539股,反对83,200股,弃权139,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5

4、《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选举李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52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7%.

72,094,57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95

(2)《选举胡显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678,3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5%.

7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2,244,65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7

(3)《选举王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759,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

72,326,15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61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议案涉及的候选人全部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8

菜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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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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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建胜易建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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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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