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13日14:00;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圣泉集团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45733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08%;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7人,代表股份34216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23%。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3法律意见书
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130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075%;反对5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978%;
弃权264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88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364%;反对5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284%;弃权26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5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唐一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1282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4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34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2163%。
2.02选举唐地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6877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628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320%。
2.03选举江成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0603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6%,表决结果为通过。
4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55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887%。
2.04选举王武宝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4599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6351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1705%。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周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0625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77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6417%。
3.02选举葛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0592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7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44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623%。
3.03选举刘岐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260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5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352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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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申宝祥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276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52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7801%。
4.02选举柏兴泽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的表决权数量为270603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355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88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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