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
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第八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规模、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事会批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