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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566证券简称:福莱蒽特公告编号:2025-00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易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7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2025年3月14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银杭临江最保字第242062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序被担保公已审议的本次担保实施本次提本次担保实号司担保预计前已实际提供供担保施后担保预额度担保额度金额计剩余额度

1福莱蒽特4000015000700018000

贸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和

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4-013、2024-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1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MA2CFAG53D法定代表人李百春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经营范围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05545741.59

负债总额393599542.29

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额11946199.30(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874336327.23

净利润1100715.23是否审计是

2024年1月-9月主要项目2024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资产总额365660318.13(单位:人民币元)负债总额355617132.24资产净额10043185.89

项目2024年1-9月营业收入685313664.64

净利润-1903013.41是否审计否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

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无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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